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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變性人在警隊中遭受歧視表達意見
2006/10/11, Wednesday
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
民政事務局局長
律政司司長
保安局局長
平等機會委員會
立法會秘書處
警察公共關係科
警務處處長辦公室

變性人在警隊中遭受歧視

本組織對近期報刊報導變性人在警隊中涉嫌受到同袍歧視排擠表示關注,以及對部份週
刊的失實報導內容和作獵奇式追訪當事人的手法表示反感。故決定公開表達本組織的意
見,希望獲得政府、各人權組織及關注性小眾組織垂注。我們的意見如下:

1)本組織對警務處處長李明逵的正面回應表示歡迎和欣賞,警務處處長李明逵表示警隊
內部有平等機會政策,對所有警務人員不論性別,都是一視同仁,亦期望警務人員得到
合適的崗位安排。希望此等清晰及平等的政策能成為各政府部門及私人機構的學習榜樣


2)由於現行法例並無真正相關的條文保障變性人的應有權益,希望政府從速制定有關法
例以符合香港人權法、國際人權公約及基本法的要求。

3)政府應落實公民教育工作,讓人們屏棄歧見,諦做和諧共融社會,貫徹行政長官提出
「以人為本」的施政理念。

4)香港新聞從業員應謹守專業守則,維持應有的專業的形象和精神,停止對變性人與性
小眾作出失實及不公的報導。

人往往因無知的恐懼而掩蓋了諦做和諧共融的同理心,亦忘記了曾在痛苦中體會過己所
不欲勿施於人。掙扎求存從來不是容易事,人每日營役以換取生活所需及不同的認同和
包容,若能於傷害別人前花數秒去投入別人的處境,將能避免對他人製造痛苦,我們將
能獲得更美麗的心靈。這樣的喚醒工作,極需要政府的帶領。

姊妹同志
4/7/2006

 
「姊妹同志」致立法局意見書
2001/08/17, Friday

致:立法會,

本組織「姊妹同志」支持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原因如下:

1)歧視不同性傾向的人士(同志)在香港確實存在。在本組織網站的口水房及祈願版等留言服務中的
留言,經常能夠閱讀到同志們(女同志)的心聲,當中反映到同志在公眾場所、工作上、學校及家庭裡受到歧視。

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是刻不容緩的行動,雖然立法不能完全停止社會大眾到同志的歧視,但卻能減少歧視事件的發生,配合政府的教育工作,才能加快消除社會大眾對同志的誤解。

2)性傾向是性權,而性權是人權,是天賦人權,每個人不論其性取向,均應享有同等的權利。正如同志與非同志一樣,都在默默地貢獻社會,盡公民的責任,理應獲得相同的對待和權利。

3)法律的精神在於人人發揮權利,享有尊嚴和得到適當的保護。現今同志在社會福利多方面也得不到公平的對待,例如:婚姻,住屋、合法性交年輕、收養子女、稅務等。立法保障不同性傾向人士能推動這幾方面法例作出修改。

如果法律不能救助社會上的弱勢社群,那麼,要在整個社會樹立法律的威信,恐怕就是一件難事了。法律的精神之一是公平,在法律面前人人享有平等的地位。

受到社會壓力的影響,同志長期處於壓抑的狀態,立法保障同志的權益,能夠代表香港社會的文明、開放與進步。

本組織尚有以下意見:

《教育方面》

意見一)
正視香港的教育課程缺乏「正確認識不同性傾向」的課題,令年青人歧視「不同性傾向」的人士及產生不必要的恐懼,令同志學生在校內遭受到歧視和精神虐待。

立法加上全面性的教育配合才是理想的推展「正確認識不同性傾向」方式。而其中,學校教育是一個正式的學習管道,在這個管道上落實了,才能彰顯社會國家對人權教育的重視。

人權教育從基礎的教育就應該開始。在人生的起始點就了解人權的重要,知道生命應受尊重,也應尊重他人,此能促進人群的融洽。

若政府能夠在教育課程中加入「正確認識不同性傾向」的課題,向學生灌輸以尊重為出發點的維護人權觀念,那麼,年青一輩便能夠對不同性傾向的人士有正面的了解及尊重,繼而減低對同志的歧視、排斥和不必要的恐懼。

意見二)
正視教育人員(包括前線教育人員和行政人員)及社工對「不同性傾向」沒有足夠的認識,亦沒有接受足夠從正面角度處理「不同性傾向」輔導個案的訓 練,使同志學生的個人價值觀低落,不敢亦不願意向校方求助,而需要社工輔導的同志亦得不到適當的協助,所以政府應該提供這方面的訓練。

《住屋方面》

意見一)
在香港置業十分困難,而同志因不能以伴侶關係申請政府的公屋和居屋,導致同志人士較主流性取向的人士更難獲得安居樂業的機會。

如果政府立法保障同志伴侶亦獲得相同的婚姻註冊權利和制度,同志的置業及居住問題便較容易獲得解決。

從另一個例子來觀看這個問題。在早年政府清拆潦屋的行動中,被安排上樓的家庭中亦有多對沒有婚姻證明的異性伴侶,他們透過提供擁有共同資產及長久關係的証明,便獲得彈性處理分配居所的機會。

因此,基於平等機會這個大前提,這種寬宏和彈性處理的手法亦應伸延到同志的身上。性傾向乃個人選擇和天賦人權,政府不應剝奪同志在社會中享 有相同權利的機會。政府既然堅持先推行「不同性傾向平等意識」教育,便理應作好榜樣,積極實踐政府推行「不同性傾向平等意識」教育的長遠承諾。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

順頌台安

姊妹同志Queer Sisters
2001年8月17日

 
回應紅十字會「捐血須知」
2001/01/21, Sunday
敬啟者:

「捐血者須知」及職員態度

首先,本組織在此感激貴會一直對社會作出的貢獻。此外,本組織同志貴會應致力保障「受捐血者」能接受安全血液。

對於貴會的「捐血者須知」內容中表示拒絕男同性戀者/與同性有性行為的男性捐血,以及較早前貴會職員拒絕「她他中學」成員亞巴及阿添捐血時所採取的態度,本組織有以下意見,希望貴會能夠接納及作出檢討。

「捐血者須知」內容拒絕男同志捐血:

1)本組織認「捐血者須知」的內容明顯地歧視男性及男同志。強調拒絕男同性戀者及與同性有性行為的男性捐血,是一種誤導大眾的行為,此舉無疑加深社會對弱勢社群的曲解及歧視。

2)異性戀者亦有機會感染愛滋病/傳染病,所有不安全的性行為都有機會染上愛滋病/傳染病,與性取向無關,例如:不戴安全套進行肛交及性交,吸毒者共用針筒及伴侶之間不安全地共用性玩具。

3)肛交並非男同性戀者的專利,異性戀者亦有進行肛交。

4)並非所有的男同志都進行肛交。

5)要保障「受捐血者」能接受安全的血液,除了維持貴會一向對血液的認真檢驗,更應廣泛地指出所有受勸阻的愛滋病/傳染病「危險族群」,不應針對男同性戀者及與同性有性行為的男性。

6)對於採取安全性行為的男同志來說,拒絕男同性戀者及與同性有性行為的男性捐血,是一種剝奪人權的行為,剝奪男同志貢獻社會的機會。

7)對於「捐血者須知」只列明與同性有性行為的男性不可捐血,但沒有拒絕與同性有性行為的女性捐血,明顯是歧視男同志,是忽視「女女」性行為的存在,這是一種性別歧視。

職員態度:

1)貴會提供的是社會服務,除了優質的醫療服務之外,職員對「捐血者」抱持的態度亦很重要。貴會職員在亞巴就性傾向表示支吾其辭的時候,護士恐嚇地說:「唔係撕爛你張登記表。」以及在亞巴承認自己是雙性戀,並承認曾與男性發生性行為後,護士即拒絕讓他捐血,並說出:「你呢個病同乙型肝炎咁,唔可以捐血係愛滋病高危族群!」並將亞巴的資料輸入電腦,記錄以後不接受他捐血。

貴會職員的惡劣態度令人咋舌,要獲取所需資料沒有必要運用恐嚇的言語,這是一種踐踏別人的尊嚴的行為,縱使貴會不接受男同志的捐血,並不代表可以無禮地對待他們,所有捐血者都應受到一視同仁的尊重,不能因其性取向而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2)貴會職員認為所有男同志都是愛滋病患者/帶菌者,實是欠根據及欠理性的判斷,有違醫護人員的守則,亦缺乏應有的專業知識。

本組織相信這次貴會職員對男同志的出言侮辱,純粹出於個人的偏見,但亦反映出貴會部份職員醫療知識不足及對「不同性傾向」的人士存有歧視。因此,本組織希望貴會能夠對職員加強這兩方面的培訓及教育,並對受侮辱的男同志表示歉意。

最後,促請貴會檢討現時「捐血者須知」的內容及作出修改,將正確及中立的訊息帶給社會大眾。

此致
香港紅十字會

姊妹同志
2001年1月21日
 
九八人權-性權報告姊妹同志
1998/01/01, Thursday
除了這可能是第一份關於香港性權的報告,「九八人權-性權報告」的意義還在於為人權、和其他必需包括在香港人權討論範疇內的有關議題,尋求一個重新詮釋和發展的論述空間。我們強調的是性權:即每個人無分年齡、性別、種族、社會階級、宗教信仰、經濟地位、婚姻狀況、身體及精神健康狀況等,皆有權選擇自己的性意識形態。所謂性意識形態包括眾多和「性」有關的內容,例如你的生理性別、你在社會上的性別角色、你對伴侶性別的選擇、你在衣上的性別取向、甚至你希望自己成為的性別,每個人皆不應因為以上各項選擇而受到歧視。

隨著香港同志*團體數目的增加(雖然並非所有團體都對政治範疇有興趣),為不同性傾向人士爭取平等機會同性戀/雙性戀等議題俱較以往得到了更廣泛的關注。例如,一九九六年政府就平等機會條例應否包括有關性傾向方面的條例諮詢公眾意見,引起了熱烈的回應。但即使如此,這並不表示不同性愛選擇人士已得到了平等的對待或已不再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和不公平對待。關於這點,我們會根據早前進行的調查以及四宗於本地發生的事例在以下加以說明。

第一項調查由姊妹同志和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聯合進行,為本港首項調查本地女同志處境的報告。在這之前,政府或本港任何組織俱沒有進行過同類型的調查報告。我們於一九九五年六月至十月期間派發問卷,超過107名女受訪者匯報了她們在本港的處境。

調查發現,62%的受訪者報稱曾經由於性愛選擇而遭受歧視,形式主要為言語上的侮辱。其中30%報稱「經常」、「通常」、「有時」會在工作地點遇到歧視,報稱在家中受歧視的亦有30%,另外28%表示歧視來自朋友。30%的受訪者有參與教會活動,其中40%表示曾於教會遭受歧視。此外,有12%承認曾因為其性愛選擇而引致情緒不穩或甚至萌生自殺的念頭。

第二項調查以男同志為目標,是姊妹同志得到香港十分一會的協助進行,共有107名男性完成了問卷。結合較早前女性部分的調查結果,我們發現60%的受訪者表示經常由於性取向而受到歧視。30%女受訪者及70%男受訪者表示常常於工作地點及學校遭到歧視。此外,在40%擁有宗教信仰的受訪者中,40%女性及60%男性曾於宗教團體中受到歧視。25%男性及12%女性表示曾因自己的性愛選擇而情緒不穩及想過自殺。

這些調查不但展示了社會對非異性戀人士的嚴重歧視態度,更甚的是,還有一群「隱沒的」男女同志,他們所承受的痛苦及身處的境況其實更惡劣。由於我們所接觸的受訪者在經濟方面都較獨立,也能較坦然地面對自己的性意識形態,調查所展示的其實只是冰山一角,因此如要改善現況,必需盡更大的努力。也基於這個原因,我們由九六年四月開始成立了輔導熱線,為香港女同志建立一個支持網絡,以及提供本地同志活動資料,也讓我們更清楚瞭解非異性戀女性的現況。目前,逢星期四晚的輔導熱線服務平均每次收到五至六個來電,來電者多談及她們對於向同事和家人表露性意識形態的憂慮。

本港事例:

事例一:事件發生於一九九五年,女事主(身份不能透露)當時二十二歲,有一天與女伴在中環手牽手走路,女事主在女伴臉頰吻了一下,兩名警員突截停並態度惡劣地質問她們,其中一名警員重覆地問女事主:「你是男人還是女人?」兩名警員要求查看事主和女伴的身份證,並在沒有道明原因的情況下和她們談了十分鐘,且非常沒有禮貌。這件事例不但展示了選擇與同性一起的女性所受到的歧視,更反映了警員濫用職權的情況。對於兩位警員的行為,我們認為除了基於歧視同性戀者及性別歧視之外,並沒有其他合理的原因。

事例二:事件發生於一九九六年,前任香港十分一會主席黎頌強由於在傳媒公開表示自己為同性戀者(以及其於同志團體的工作)而遭其任職的物業代理公司解僱。雖然他的僱主並沒有表明解僱原因是由於其性取向,但很明顯這只是刻意製造的藉口;這是同志經常會遇到的情況,歧視往往以一個很隱晦的形式出現,令受害者很難對其提出指控。

事例三:事件剛在不久前發生,女事主(身份不能透露)現年二十五歲,為自由電腦網頁設計師,因為公開表明為女同性戀者而被終止了一份港幣五萬元的合約。女事主在同志圈非常活躍,曾數次在電視出現,其性取向亦為人所知。基於這個原因,她曾在街上被陌生人無理地惡言相向。但最難於接受的是,在過去數月,她幾乎失去了所有工作。在黎頌強的一方,仍會有人認為其解僱可能並非因為其性取向,但在女事主申請另一份工作時,卻曾親眼目睹那間本來準備錄用她的公司在其檔案中,存有有關她的性取向的剪報,最後,這間公司並沒有聘用她。

事例四:事件發生在一九九七年年終,阿勇(身份不能透露)是一個十七歲的中學生,他向家人表明自己的同性戀取向後,被父親趕出家門,在缺乏任何經濟及精神的支持下獨自生活。這件事反映了年輕同志的苦況,由於他/她們在經濟上仍需依賴他人,這更加重了他/她們所要面對的壓力。如果社會不改變其對不同性取向人士的歧視態度,我們將無從為年輕人建立一個真正擁有平等機會的社會。阿勇的例子也提醒我們需要就青少年問題進行檢討,「青少年問題」的重心也許不止是青少年本身,其實我們怎樣建構這個社會、社會是否開明包容和提倡平等,對下一代的影響更重要。

因此,使我們感到非常困惑的是,雖然以上這些不公平的事件在香港時常發生,但港府仍盡一切辦法防礙胡紅玉於九四年,及劉千石於九五年提出的包括性傾向部分的平等機會條例草案在立法局裡通過。反性傾向歧視動議在當時的立法局得不到大部份議員的支持,遑論作風保守的臨時立法會了。

雖然平等機會委員會已於九六年成立,但由於該會只會依據現行法例行事,因此在推動反性傾向歧視方面的作用不大。簡單說明,本港現有的平等機會法例只包括性別、殘疾以及家庭崗位,平委會只會就這幾方面進行工作,對於法例未有包括的有關性取向方面的歧視,則不會有所行動。另外,對於以上三方面的歧視法例,宗教團體擁有豁免地位。也即是說某些團體會擁有特權,無需受法例的約束,這無疑是一種漠視公平、漠視人權,以及違反平等原則的做法。

雖然政府現正提供資助予非政府組織推廣反性傾向歧視的平等機會計劃,但在立法和教育方面仍需給予更多關注。例如政府於一九九七年曾發出了一份給予僱主參考的反性傾向歧視「實務守則」諮詢文件,但若沒有法例的配合和約束,這些條文也只不過是紙上談兵。我們相信,由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共同努力,在立法和教育方面雙管齊下,必定能有效地消除社會在性傾向方面的歧視。反之,性權即人權這個理念將永遠得不到關注和重視,而以上所列舉的不公平事例亦將不斷重演,這無疑是香港邁向一個更包容、多元及公義社會的重大障礙。

*註釋:「同志」意指不同性愛選擇的非異性戀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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